第48402835号“声洞”商标异议申请案
信息来源: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臣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趣相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趣相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402835号“声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声洞”指定使用于第38类“社交网络在线聊天室服务;提供即时信息传送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43506号、第20094579号、第20095052号、第24949117号“声洞”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35类“广告片制作;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41类“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声洞”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社交网络在线聊天室服务;提供即时信息传送服务”等相同或近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同,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402835号“声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2月16日